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依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新乡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将该《通告》解读如下:
一、《通告》的制定背景
随着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不断增加,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已成为影响我市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中国移动源环境管理年报(2021)》显示,我国非道路移动机械氮氧化物排放量接近于机动车排放量。因此,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管控,消除城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现象,对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提升城市品质与形象,具有重大意义。
2021年9月,省生态环境厅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21〕61号),要求各地扩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范围,严格按照国家管控要求,将辖区内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和工矿企业纳入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范围。
二、《通告》的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三、《通告》的主要内容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通告所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叉车、雪犁装备、机场地勘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和《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的规定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以及尾气排放不达标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
红旗区、卫滨区、牧野区、凤泉区、经开区、高新区、平原示范区、城市建成区和新乡市辖区内的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和工矿企业等。
长垣市、辉县市、卫辉市、原阳县、延津县、新乡县、获嘉县、封丘县参照《通告》划定本辖区的禁用区。
(三)禁用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禁用区内禁止销售超标排放和使用高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Ⅲ排放标准,鼓励选用电动或天然气移动工程机械。
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在禁用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