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
    

浅析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

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陈庆全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人民美好生活的重要内容,而预防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则是保障其健康成长的重要环节。最高检在其制定、下发的《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以下简称《改革规划》)中明确提出要构建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致力于将罪错未成年人处遇措施加以整合化、一体化、优效化,以最大力度开展未成年人罪错治理工作。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厘清“罪错”的内在蕴含,进而才能推动分级处遇制度的精准定位。

“错”: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实际年龄以及行为严重程度等特性,简单而言,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中的“错即未成年人作出的未触犯《刑法》的不良行为,包括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危害社会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严重不良行为。正在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于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采用的是简单的“列举法”,从具体内容分析,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于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分类主要是依据未成年人的行为严重程度来进行划分,具体如下表显示:

“罪”: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

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中,“罪”即未成年人作出的犯罪行为。由于我国尚无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少年刑法,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与成年人犯罪行为混合规定在《刑法》中,均需具备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惩罚性三大特性。但与成年人不同的是,在认定未成年人是否构成犯罪时,还应当考量未成年人

的年龄是否已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具体如下表显示:

司法实践众多案例显示,未成年人的“错”与“罪”往往呈现一种由轻及重、不断恶化的关系(即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未成年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前,通常已存在较多不良行为,正是由于矫治、干预措施不当或不及时,进而导致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逐渐演变成犯罪行为。

最高检在《改革规划》中明确提出要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彰显了检察机关深化司法改革、布局构建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的时代使命和责任担当。“帮教亦是保护,矫治亦是关爱”。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也是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过程的政法机关,着力构建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亦将成为检察机关参与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的重要牵引力。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需要家庭监护、学校教育、司法保障、社会支持等多方位综合推进,以各方之力汇入检察之力,共同织密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大网,进而筑起严密的未成年人社会治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