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
      

捕诉合一模式下如何加强刑事立案监督

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赵丽霞

一、捕诉合一办案模式下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新问题

(一)立案监督力量的不平衡、被弱化

实行捕诉合一办案模式后,因以往侦监、公诉部门职能、业务流程等的不同,对立案监督工作要求不一样,原公诉部门的检察官需要用更多时间来适应立案监督工作,原侦监部门的检察官也要适应公诉案件周期长、节点多、标准高等特点。这就必然造成立案监督力量的不平衡以及监督被弱化的可能性。如若新成立的刑事检察部门不能及时配备新的监督力量,那么立案监督能力将会进一步弱化。

(二)立案监督的质效可能受影响

捕诉合一的办案模式有利于提升办案效率和质量,但就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来说,并不一定会提升立案监督的质效。就目前检察机关新设的内设机构来看,并没有成立专门的刑事立案监督部门,而是由相应的业务部门负责其管辖案件的立案监督工作。这使得检察官集监督、审查、公诉等职责于一身,应对新的工作内容、平衡案件与监督的工作量,加之监督工作本身的难度,都需要合理分配时间精力、科学厘清各种关系和重点,这会使在捕诉合一办案模式下的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效率和质量优势受到影响,使其难以在短时间内发挥出来。

(三)现有考核机制未能及时改进

新的办案模式下,基层检察院刑事部门的检察官为避免因出现冤假错案而受责任追究,就要保证案件质量,如此必然会在案件的审查上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鉴于此,原有的业务考核体系尤其是立案监督部分已不能完全适应基层刑事检察部门现状。如果不能及时建立科学实际的业务考核体系,监督工作不被视为重点工作推进,那么就无法提高检察官对立案监督工作的重视程度,也很难进一步提升立案监督案件的质量和效果。

二、捕诉合一办案模式下加强立案监督工作的几点建议

捕诉合一办案模式下,只有转变观念、转型发展、统筹兼顾,才能做优做强刑事立案监督工作。

(一)加强学习,打造专业化监督队伍建设

一要开展经常性专门性业务培训。加强对刑事检察部门立案监督工作的学习和培训,尽快适应立案监督工作职能,重点统一司法理念和监督案件办理标准。二要加强针对性专业性业务指导。上级院刑检部门对下级院的工作要加强指导,既可以通过典型性的立案监督案件、先进做法等给予指导,又可以通过“监督办案能手”“精品监督案件”等评比活动选拔出优秀监督标兵。三要在人力资源上给予刑事检察部门充分保障,要尽量保证刑检部门人员的相对稳定,要有打造专门化队伍的意识,保障专业化监督队伍的培育和成长。

(二)融入贯通,将监督与办案全方位结合

一是树立“办案就是监督”的理念。要从引导侦查取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环节入手,将立案监督工作目标融入具体办案中,确保在案件中不遗漏立案监督线索,保障监督到位。二是与专项行动、社会综合治理相结合。既可以开展形式多样的专项监督检查,将立案监督工作与专项斗争、专项行动统筹结合,统一谋划;又可以通过开展“毒品案件专门立案监督”“保护民营企业发展专项立案监督”等,与社会综合治理相结合。三是开展针对性立案监督专项工作。可以结合当地经济特点、地域特点,开展“矿产资源保护、森林耕地保护”等专项立案监督,为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充分履行监督职能。

(三)完善考核机制,调动检察官主观能动性

一是在分配案件确认承办人时,应按照“谁提前介入谁办理”“谁发现谁办理”“谁追捕追诉谁办理”的原则,案件中发现的监督线索由原承办人办理,专项监督检查中谁发现案源由谁负责,且明确谁监督就是谁的业绩。这样既能充分调动检察官办理监督案件的积极性、主动性,又能确保监督质量和效率。二是通过绩效管理倒逼检察官审查和监督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立案监督工作考核指标的制定必须科学合理、切实可行。既要突出对检察官个人业绩的考核,又要加强刑检部门、全院对监督工作的重视程度;既要保证监督的切实可行,又要充分考虑检察官的实际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