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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污水处理费征收决定书

新建征决字〔2021〕第003号

当事人:高四海(新乡市卫滨区晶都洗浴城)

原注册号: 410703611007579 出生日期: 1971年12月18日

民族: 汉族 身份证号: 410702197112181037

地址:新乡市牧野区桥西街李家胡同12号。

经查,你单位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共使用自备水12811吨,根据豫发改价管【2004】2414号第一条:从2005年1月1日起,特殊行业用水和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调整到1元/立方米。2016年前每吨自备水应缴纳污水处理费1元,应缴费12811元。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三十二条: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请你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污水处理费12811元。收款单位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账号:0000 0060 3791 4259 3012,开户行:新乡平原农商行市民中心分理处。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和起诉期间,本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