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建征决字〔2021〕第002号
当事人:李亚军(新乡市卫滨区天天生活馆)
原注册号:410703607005281 出生日期:1977年10月29日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410702197710293039
地址:新乡市红旗区向阳新村冬区52号楼3单元2号。
经查,你单位于2014年4月1日~2017年10月31日共使用自备水22277吨。其中2014年~2016年用量17428吨。根据豫发改价管【2004】2414号第一条:从2005年1月1日起,特殊行业用水和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调整到1元/立方米。2016年前每吨自备水应缴纳污水处理费1元,应缴费17428元。2017年1月~10月用量为4849吨。根据豫发改价管【2015】885号第五条:国家要求在2016年年底前,各市、县(市)污水处理费标准要全部调整到位,非居民不低于1.4元,新发改价管【2016】548号文件第一条:非居民生活用水(含特种行业用水及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1.4元/立方米,以及第三条: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2017年开始每吨自备水应缴纳污水处理费1.4元,应缴费6788.6元,总计应缴纳污水处理费24216.6元。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三十二条: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请你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污水处理费24216.6元。收款单位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账号:0000 0060 3791 4259 3012,开户行:新乡平原农商行市民中心分理处。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和起诉期间,本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