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勇主任,工资的事儿解决了,感谢司法所对我们的大力帮助……”近日,封丘县司法局城关镇司法所调解员王勇收到一条短信,字里行间充满了对调解员的感激之情。
原来,城关镇司法所不久前接到了当地派出所协助调解的请求,称有30余人因工资被拖欠,以集体阻工严重扰乱施工秩序的方式讨要工资,派出所希望司法所介入、以人民调解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司法调解员王勇接到通报后,立即赶往事发现场,看到30余名男子将某工地大门围起来,其中2名男子更是躺在地上,阻止车辆进出。而此时门外的几辆车载有灌注材料在等待进入,如延误太久,将影响施工进程。
经了解得知,2020年8月,这30余名农民工与李某签订了协议,在封丘县某小区建筑工地进行建筑施工,负责钢筋工工作,已经全部完工半年了。他们完工后在要求发包人李某支付工钱时,发包人李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迟迟没有结算。一拖就到了今年8月份,农民工着急回家,多次去找李某协商却仍然要不到工钱,无奈之下才出此下策。
在王勇耐心细致的劝解下,工人们慢慢地放下抵触心理,答应和王勇一块儿到司法所进行调解,并提出了尽快拿到自己的工钱的诉求。司法所在受理调解时,一边安抚他们的情绪,一边了解情况,登记在册,并表示会尽快处理。
受理此案后,城关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当天立即联合镇综治办、镇派出所工作人员成立调查小组并展开调查,共同协调处理农民工案件。经了解,该建筑工地总包负责人雷某将小区建筑工地包工包料总包给李某,李某将钢筋工工作交由农民工包工完成。在工程完工后,农民工也已经将所有工序做工完成。总包负责人雷某只支付了一部分应付款项交由大包负责人李某,李某应付工钱给农民工共70万余元,实际支付20万余元,仍然欠50万余元未支付。
8月20日,通过组织农民工代表和大包负责人李某在城关镇司法所进行调解,大包负责人李某表示,愿意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提供的工资金额无误,他们该做的工种也已经全部完工。但是因为现在施工项目还没有全部验收完毕,无法支付工钱给工人。农民工表示他们只是负责打工的,要工程全部项目验收的问题不关他们的事情,不应该用这个原因不给工资。随后,农民工在现场提供一份与大包负责人李某签订的工程合同。
在双方陈述完毕后,发现双方对支付款项的金额、完工程度无争议,主要争议在是否要等全部工程项目验收以后再支付工人工资。调解员通过仔细查看合同内容发现,其中合同第3条合同单价及付款方式中第2点付款方式写明了:“按进度付款,每层付款80%,剩余20%待工程完工后30天内付清”。这一条明确规定了付款比例与时限,同时,合同未规定需要全部工程验收后付款,只要求完工30天后付清,确认这一点后,调解员随即对大包负责人李某表示,合同并未规定需要全部工程验收后再支付工钱,只规定了完工后30天支付完毕,现在已经超过30天了,按合同规定应该全额支付,而且此时临近中秋节,部分农民工需要赶回家。国家发了文件规定不能拖欠农民工工资,调解员对大包负责人李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普之以法,李某终于同意尽快支付剩余款项,但表示临近年底,公司资金流动紧张,需要一些时间准备。农民工表示要尽快拿到工钱回家。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8月25日19时前支付34人合同工钱总额80%的余款563564元,并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涉及34名农民工、涉及金额56万余元的工资支付问题引发的纠纷,自此调解完毕。案件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农民工劳务纠纷案件,农民工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不会仔细查看合同内容,不能及时合理维护自身权益。中秋节临近时,农民工拿回工钱的心情更加迫切,从而加剧了双方的矛盾,导致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也潜藏着不稳定因素。本案中,在调解员排查后及时介入下,双方未出现其他过激行为,解决了双方矛盾。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张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