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
      

践行“枫桥经验”
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


检察机关在通过履行审查逮捕、审查提起公诉、诉讼监督、公益诉讼四项基本职能,着力服务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积极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如何践行和发展“枫桥经验”,提升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是必须答好的时代课题。

(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人民提供更优质的法治产品。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也意味着检察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当前,人民群众不仅注重个体权益保障和个案公正,更加关注检察机关对公共安全和社会公益的维护、对民生民利的保障、对公权力运行的监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有新需求,需要我们提供更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和更优质的服务,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将“枫桥经验”融入检察各环节,在基层化解矛盾纠纷。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社会治理创新、社会和谐维护中更能体现独特的视角与作用。因此,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基层稳定为出发点的“枫桥经验”引入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参与社会治理中,对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等多种形式参与治理,将矛盾发现在基层、解决在基层,将社会矛盾发现在先、矛盾问题早消化;教育在先、重点对象早转化;控制在先,敏感时期早防范;工作在先,矛盾纠纷早处理。

(三)持续推行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机制,努力构建检民充分沟通平台。推行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机制,由律师向检察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控告、举报、申诉和建议、意见,进行相关咨询,通过接访人答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辨明事实,分清责任,做好化解矛盾、教育疏导工作。律师能够在对等的位置上与检察机关承办人对话,立足于委托人的利益尽力说服对方。

(四)加强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积极修复社会关系。

一是强化法律监督,加强司法机关执法人员的人权保障观念。司法机关是我国法律的直接执行者,加强司法机关执法人员的人权保障观念,使其在行为上也注重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使被害人的权利保障观念在司法活动中得到贯彻执行。

二是将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落实在各诉讼环节。在我国的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享有知情权,但知情权是有限制的,需要从刑事诉讼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五大阶段入手,扩大并完善被害人的知情权,将应当由被害人知悉的情况告知被害人,并赋予被害人相应的救济手段和途径,由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救济的时间期限以及方式,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权。对刑事被害人知情权的保障,有利于被害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出赔偿诉求,在刑事办案过程中,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给予保护。

三是检察机关要主动融入社会治理总体工作格局。社会治理的系统性特点决定了治理必须统筹。在整个社会治理体系中,检察机关必须立足检察职能、发挥检察职能,既要发挥检察机关在社会治理中的特殊作用,又要主动融入社会治理总体工作格局之中,与其他机关相互配合,各司其责,注重发挥好社会治理的整体效能。正确处理好专业性与社会性、局部与全局的关系,是检察机关在社会治理工作格局中必须正确把握的关系,也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实现检察职能的有效途径。

(李学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