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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3日 星期

新《安全生产法》9月1日正式生效


9月1日,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正式施行。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在完善安全生产原则要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等方面新增了多处内容。

完善安全生产工作的原则要求

为加强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此次修法将“三个必须”原则写入法律。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压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尤其是强化了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一是确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二是强化安全生产预防措施。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增加对从业人员的人文关怀

针对近年来因员工行为异常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现象,此次修法加大了对从业人员的人文关怀,有效防范类似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比如,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要求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还加大了对平台经济从业人员的安全保障。增加规定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改对安全生产领域“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问题作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规定,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一是处罚方式更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二是罚款金额更高。例如,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这就意味着罚款最高可达1亿元。

三是惩戒力度更大。要求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同时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推进矿山安全法治建设

近年来,多起事故暴露出矿山外包施工队伍资质挂靠、出租、出借和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安全生产法对此做了针对性修改,为下一步矿山安全法治建设提出了要求。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规范了矿山建设项目外包施工管理。其中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此外,在原来规定的爆破、吊装等作业基础上,增加了动火、临时用电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的规定。

强化新问题新风险的防范应对

新兴领域不是安全生产的法外之地。《安全生产法》深刻汲取近年来的事故教训,对安全生产事故中暴露的新问题作了针对性规定。比如,要求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要求矿山等高危行业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不得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违法分包、转包;要求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同时,对于新业态、新模式产生的新风险,也强调了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义务。

(应急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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