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2021年5月1日,《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为加强和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现提示如下:
一、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发挥零售药店市场活力,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咨询、用药安全、医保药品销售、医保费用结算等服务。
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格式的定点零售药店标识。
三、严禁将非医保药品或其他商品串换成医保药品,倒卖医保药品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
四、真实记录“进、销、存”情况,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接受社会监督。
五、严格执行医保支付政策。鼓励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平台上采购药品,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遵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七、凭处方销售医保目录内处方药,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剂配发药品。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章。
八、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九、做好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关系到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要明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原则,促进基金有效使用,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医药保障服务。
新乡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