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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31日 星期

撤销行政征收决定书
新建撤决字〔2021〕第2号

当事人:高四海(新乡市卫滨区晶都洗浴城,注册号:410703611007579),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410702197112181037,地址:新乡市牧野区桥西街李家胡同12号,你(单位)于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31日共使用自备水12811吨,总计应缴纳污水处理费12811元。为此,本机关于2020年7月20日 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污水处理费征收决定书(新建征决字〔2020〕第003号)。经复查发现,新乡市卫滨区晶都洗浴城已于2017年6月29日注销了该字号,由于被征收主体发生变更,现作出如下决定:撤销2020年7月20日本机关作出的新建征决字〔2020〕第003号《污水处理费征收决定书》,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重新调查后依法处理。

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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