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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刘军辞去职务的决定

(2021年5月28日新乡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新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刘军辞去新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新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新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