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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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6日 星期

新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送达公告


新乡正大置业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1年2月25日依法对你公司作出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决定,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你公司。因此,本机关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决定书》((新)防征决字〔2021〕51号),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前述决定书(联系电话:0373-3666018),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新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决定书

(新)防征决字〔2021〕51号

新乡正大置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建设的水岸怡景项目,经查实,你(单位)未按规定修建人防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你(单位)应当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根据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办〔2009〕100号),《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178号)文件规定你单位应缴纳金额为4110660元。限你单位在接到该通知书后15日内到新乡市市民中心人防办窗口办理缴费手续。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或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收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王飞 联系电话:0373-3666018

新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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