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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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1日 星期

法庭上的忏悔


近日,红旗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嫌诈骗案件,在最后陈述环节,30多岁的被告人声泪俱下地忏悔:“由于我不懂法律,丧失了起码的道德理念,践踏了共和国的神圣法律,不仅伤害了他人,也给自己酿下了苦酒,我对不起社会,对不起受害人及其家属,对不起所有关心爱护我的亲人,我犯罪了,甘愿认罪认罚……”

她深深地向审判长、陪审员、公诉员及辩护人鞠了个躬接着说:“我是一个单身女,在看守所的半年里,我每时每刻都在不停地反思、谴责着自己:我不是一个好女儿,父母年迈,我非但照管不了他们,还给两位老人惹是生非,让他们为我受惊操心;我不是一个好妈妈,女儿还是个幼童,正需要妈妈精心呵护,启蒙教育,而我却把她无情抛下,非但给不了她任何母爱,还给她幼小的心灵造成了创伤,留下了阴影;我不是一个好姐姐,当姐姐的本应该领着妹妹,姊妹俩携手担负起抚养、孝敬父母的义务,可我却把这应尽的义务全推给了妹妹,还得让妹妹替我照管年幼的女儿……”她说着说着泣不成声,眼泪一个劲儿地往下流。

当旁听席上的妹妹嘱咐她一定要好好改造,争取宽大处理时,她更是哭着对妹妹说:“姐姐对不起你,请你代我好好孝敬咱爹娘,替我看管好女儿,出来后我定会好好报答你的。”随即她向妹妹深鞠一躬。

被告人陈圆圆(化名),90后,中专毕业。2020年3月至4月期间,为偿还本人欠款,她谎称对外出售熔喷布,利用微信、银行卡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购买熔喷布款人民币569400元。陈圆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务,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构成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综合本案被告人陈圆圆的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圆圆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然而,此时的眼泪,已无济于事;此时的后悔,已为时已晚。

庭审结束时,审判长语重心长地告诫被告人:“你对自己所犯的罪行追悔莫及,流下了忏悔的眼泪,表示认罪认罚,法院会综合考虑给以量刑的。但眼泪弥补不了你犯下的罪行,后悔改变不了你犯罪的事实。你一定要认识到自己对社会的危害、对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伤害,洗心革面,老老实实改造自己,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知法学法守法的公民。”

(陈德亮陈梦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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