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旗区检察院 刘丹李晴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实施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引发诸多争议。区别于传统犯罪处理模式,认罪认罚制度对于提高诉讼效率、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以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有重要意义。在具体适用中应充分解决“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保证嫌疑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和真实性,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对目前实务界存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该意见还明确越早、越主动、越全面认罪认罚越从宽的原则,规定检察官和律师以及犯罪嫌疑人之间诉辩协商的权利,明确规定律师(值班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犯罪嫌疑人对案件证据材料的知情权等。意见对于认罪认罚中扩大缓刑和相对不起诉进行原则性规定,明确认罪认罚案件的程序适用。上述新规都会对刑事指控和刑事辩护带来巨大的影响和挑战,不得不引起每一位承办案件检察官的高度重视。
认罪认罚制度带来以下一些新的挑战。
(一)通过有效沟通解决信息不对称让嫌疑人主动做出认罪认罚的选择。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存在嫌疑人避重就轻,搞模糊性认罪,从而达到降低自己的主观罪过或者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的目的,以期骗取从宽的优惠待遇。还有一种是替人顶罪以期获得好处,或者就是为了保护亲人免受处罚而自己顶包受罚。也存在不是自己所为,但是证据指向自己,对公正司法缺乏足够信心,在罪行比较轻缓的情况下,为了早日摆脱讼累,而选择放弃抗争自愿认罪认罚的情形。
检察机关在衡量真实性、自愿性的问题上,更多的还是要综合嫌疑人的整体表现。首先,要权衡其认罪认罚的内容是否与本案的证据相吻合,通过最大限度的展示证据打消嫌疑人的侥幸心理。其次,要看悔罪的态度,综合全案,涉及退赃、赔偿,是否履行及时到位,是否做到尽力减小损害的发生与扩大。再次,对于避重就轻的嫌疑人,应该要求其明确立场,在如实认罪和不认罪之间做出选择。最后,对于所谓的投机心理问题,既要旗帜鲜明,要求其明确态度和立场,又不能过分苛责。让嫌疑人明白唯有切实认罪认罚是博弈之后最好的结果。
(二)辩护律师很难再利用与当事人之间信息不对称获得优势地位。
刑辩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地位在实践中存在很大的差距,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刑辩律师比当事人享有更多的权利,能够更为全面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然而,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刑辩律师与当事人信息之间不对称现象逐步缩减。在认罪认罚制度下,检察官已清晰告知犯罪嫌疑人所涉案件将如何处理。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与检察官沟通协商过程,绝对不仅仅是量刑上的沟通协商,也应当包括事实和证据层面上的沟通协商,而且应当先进行事实和证据层面上的沟通协商,然后再进行量刑上的沟通协商,量刑上的沟通协商应建立在事实和证据层面沟通的基础上。同时既要有合作意识,也要有对抗思维。
(三)检察官在案件中如何让犯罪嫌疑人接受达成认罪认罚,做到“案结事了”。
在诉辩协商过程中,检察官一般要提确定的量刑建议,不仅包括主刑、附加刑,也包括刑罚的具体适用方式。从《意见》规定看,虽然法院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有权改变,但认罪认罚案件法院审查的重点已经改变,主要是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
和自愿性进行审查。一般情况下,认罪认罚案件的裁判结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确定,法庭辩护很大程度上就是程序性确认。
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率要达到70%。由于办案目标和绩效考核带来的一系列压力,在实践中个别检察官面对70%认罪认罚率的要求,通过选择降低证据标准、更有甚者降低指控罪名和数额,从而为了满足考核率而对于量刑过度妥协。这种过分的无底线的妥协往往导致检方丧失执法的公信力和威严,并有“放纵”犯罪的隐患。
在检察官与律师、嫌疑人沟通协商过程中有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并且通过沟通和展示证据进行协商讨论,以解决控辩和嫌疑人三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认罪认罚制度中向嫌疑人“适度”展示证据,或采取检察官、律师、嫌疑人三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沟通,较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使认罪认罚文书的公信力得到进一步提升,满足认罪认罚制度最基本的要求,从而达到政策与理念、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经济效果相统一。唯有通过解决信息不对称,建立信任关系,认罪认罚博弈才谈得下去,才能在法律的框架内达到“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