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旗区检察院 李学峰
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述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重要论断。就检察机关而言,发挥检察职能、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不仅是经济问题、法治问题,更是民生问题、政治问题,是新时代检察工作“讲政治、顾大局”的根本体现,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履行好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职责,在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助力社会经济发展的具体实践中展现应有的担当和作为。
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为经济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营商环境
一是严厉打击各类涉企刑事犯罪。加大对侵犯企业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犯罪打击力度,紧扣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扎实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依法严惩黑恶势力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向企业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插手企业经营活动等犯罪。二是准确把握涉企案件司法政策。依法审慎稳妥办理企业及其经营者涉罪案件,注重把握界限,坚持善意文明的司法理念,稳妥处理涉企案件,认真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充分运用不批捕、不起诉、量刑建议等手段,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建议,尽可能为经济健康发展营造宽缓的司法环境。三是进一步强化刑事诉讼监督。扎实开展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和民营企业涉嫌犯罪案件“挂案”专项清理活动,强化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执行活动监督,重点监督纠正该立不立、不该立乱立、立而不侦、侦而不结、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以及使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等问题。
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职能,为经济发展营造诚实信用的营商环境
一是强化上下一体化办案机制。上级检察机关要注重通过采取个案指导、案例点评、定期检查等方式,对下级检察机关进行业务指导,下级检察机关要加强案件请示报告,对交转办案件、复杂案件、新型案件及时汇报,推动上级检察院与下级检察院共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二是以精准化监督为导向做好服务保障。强化监督的精准性,加强对涉企业债务纠纷、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等民事案件的诉讼监督,加大对侵害企业权益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监督力度,依法妥善处理因疫情引发的涉企执行难、合同违约等纠纷案件,对重点疑难案件举行公开听证,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充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为经济发展营造公平正义的营商环境
一是积极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依法妥善办理因疫情防控引发的涉企行政争议监督案件,对裁判结果是否正确、原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行政争议是否得到实质性化解实行“一案三查”。审查办理案件中,充分考虑维护公共利益需要、比例原则等因素,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促使企业获得合理补偿、赔偿。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机制,推动有效化解疫情期间行政征收征用等涉企行政争议。二是支持企业依法维权。依法保障涉案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申请监督权,规范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和审查程序。依法加强对涉民营企业行政案件生效裁判的监督,加强对涉民营企业案件审判程序和执行活动的监督,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为经济发展营造优质绿色的营商环境
一是认真办理涉及企业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案件,对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公益诉讼案件,依法支持起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保护企业权益,引导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促进企业转型升级。二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职能,对制假售假、以污染环境为代价或以损害公共利益条件的不公平竞争的企业,坚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依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让守法者受益,将违法经营者逐出市场。
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为经济发展营造高效规范的营商环境
一是运用检察建议推进行业领域治理。从解决民营企业实际问题、完善社会治理等层面,认真总结办案经验,就办案中发现的企业经营管理漏洞、法律政策风险和行政管理、司法衔接等问题,及时向企业、有关部门发送风险提醒函、检察建议等,助力企业合规经营,推动问题协调解决。二是推动涉企诉求和案件快速办理。完善涉企案件快速处理机制,建立涉企案件办理的“专门通道”,实行专人负责,告知反馈制度,缩短办案期限。对申诉要求纠正涉产权民事裁判已生效案件,及时、优先办理。畅通企业诉求反映渠道,运用好12309检察服务平台,建立涉中小微企业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对涉及中小微企业的各类案件,优先受理、专人办理、快速办理,提高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