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全市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工作顺利完成,切实发挥激励导向作用,根据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等五部门《关于强化全省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措施的通知》(豫交〔2020〕6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范围
在我市(以车辆注册地为准)注册登记的、在省交通运输厅等五厅下发的淘汰任务信息数据库中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并且按规定报废拆解,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的车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补贴政策:
1.已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报废标准的;
2.由于灭失(自然原因、交通事故、火灾等)导致报废的;
3.机动车所有人为行政机关、公共事业单位的;
4.在规定淘汰期限以后办理报废业务的;
5.机动车辆登记证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或“营转非”的;
6.2020年6月15日后转入我市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车辆;
7.其他不予补贴的情形。二、补贴办法(一)资金来源
在国家补助的基础上,我省按平均1万元/辆的标准进行叠加补助,省、市、
县各负担补助资金的1/3,省级与直管县各承担1/2。
(二)奖补标准
按照“先淘汰先奖励,早淘汰多奖励,多淘汰多奖励”的原则,根据车辆类型、初次登记日期等因素分档进行补贴,并根据车辆完成淘汰时间核定奖补标准。以下标准中提到的中型货车为“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总质量大于4.5吨小于等于12吨的车辆,重型货车为“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总质量大于12吨的车辆,车辆完成淘汰时间以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时间为准,以下内容提到的日期均含当日。具体如下:
1.中型货车补贴标准
(1)初次登记日期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的中型货车每辆补贴8000元;
(2)初次登记日期在2010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之间的中型货车每辆补贴1万元;
(3)初次登记日期在2012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之间的中型货车每辆补贴1.2万元;
(4)初次登记日期在2014年1月1日之后的中型货车每辆补贴1.4万元。
2.重型货车补贴标准
(1)初次登记日期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的重型货车每辆补贴1.4万元;
(2)初次登记日期在2010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之间的重型货车每辆补贴1.6万元;
(3)初次登记日期在2012年1月1
日~2013年12月31日之间的重型货车每辆补贴1.8万元;
(4)初次登记日期在2014年1月1日之后的重型货车每辆补贴2万元。
3.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淘汰的车辆,按补贴标准的100%进行补贴;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完成淘汰的车辆,按补贴标准的70%进行补贴;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完成淘汰的车辆,按补贴标准的50%进行补贴;2021年7月1日以后完成淘汰的车辆,不再补贴,实行强制淘汰。
(三)其他情况
1.对于运输企业或个体户银行基本账户因被查封或其他原因无法正常使用的,可提供其他合法账户。
2.其他特殊情况,由车辆淘汰办公室会议研究解决。
三、申请流程
(一)车辆淘汰和注销
车主到交通运输部门注销“道路运输证”;将报废车辆交给具有资质的机动车报废拆解回收企业,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
(二)申请补贴所需材料
1.“新乡市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贴申请表”;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车辆为个体户的,需提供车主身
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车辆为企业的,需提供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与车主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或单位基本账户复印件;
5.委托办理的,需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补贴申请办理授权委托书原件;
6.对机动车所有人与申请人名称不一致的,由现车主提供书面情况说明,书面提供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合伙人持证明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三)审核流程
企业或车主(或委托代理人)凭“新乡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贴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申报,县(市)、区、管委会车辆淘汰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审核人员签字)。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电话告知;符合条件的进入资金核发环节。
(四)资金核发
国家、省、市补贴资金按照各县(市)、区、管委会淘汰任务数和车辆补贴标准,通过预算指标下达到县(市)、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各县(市)、区、管委会财政部门根据县(市)、区、管委会交通运输部门申请,将奖补资金拨付交通运输部门,由各县(市)、区、管委会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资金兑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