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扣留203台涉案车辆(小型汽车12辆、摩托车100辆、小型货车1辆、电动二轮车73辆、电动三轮17辆),经通知车主后目前未接受处理或无法通知到当事人,现予以公告。
请涉案车辆车主、管理人或案件当事人在本公告发布后3个月内,请凭“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行驶证”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明,到原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或办理相应手续。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对扣留车辆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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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原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202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