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融资租赁是与实体经济结合紧密的一种投融资方式,具有融资便利、期限灵活、财务优化的特点,在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推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出台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按照“补短板、严监管、防风险、促规范”的原则,通过加强和完善融资租赁公司的事中事后监管,引导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一是完善业务经营规则。《办法》明确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租赁物范围以及禁止从事的业务或活动。
完善融资租赁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等制度,同时明确融资租赁物购置、登记、取回、价值管理等其他业务规则。
二是加强监管指标约束。鉴于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所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属于同质同类业务,应适用于相对统一的业务规则和监管约束,《办法》新设了部分审慎监管指标内容,包括融资租赁资产比重、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比例、业务集中度和关联度等,推动融资租赁公司专注主业,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三是厘清监管职责分工。明确银保监会和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并对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提出具体要求。如:建立分级监管和专职监管员制度,完善监管协作机制、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管谈话等内容。
针对目前融资担保行业“空壳”“失联”企业数量较多的问题,《办法》还明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督促非正常经营类企业整改,整改验收合格的,可纳入监管名单;拒绝整改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纳入非正常经营名录,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同时,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通过分类处置推动融资租赁行业“减量增质”。一方面准确分类,清理存量,按照经营风险、违法违规情形,将融资租赁公司划分为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三类,细化分类处置措施。另一方面审慎从严,严控增量。在缺乏行政许可的情况下,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会商机制,严格控制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
目前,我市的融资租赁行业还处于起步阶段。市金融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将抓好抓实《办法》的贯彻执行,引导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发展,进一步丰富我市金融服务业态,为提升实体经济服务质效注入新的动力。
(市金融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