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文书送达公告[2020]01号)新乡市三金冷轧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10726695999999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新经技税保冻〔2020〕0601号,文书内容如下:
鉴于你(单位)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通过其账号领取(2019)豫07执32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0年6月4日起冻结你(单位)特别授权代理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安阳中华路支行的存款(大写)玖佰伍拾柒万柒仟伍佰陆拾肆圆柒角柒
分(¥9577564.77)元。请你(单位)于 2020年6月10日前缴纳应纳税款;逾期未缴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新乡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河南省新乡市新长北线和经六路交叉口向西300米路南)领取《国家税务总局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新经技税保冻〔2020〕0601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202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