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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6日 星期

新乡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为有效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和扩散,全力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县(市)、区要落实属地责任,全面排查辖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出行情况。自南阳、信阳、驻马店、周口等省内地区返回驻地的居家隔离观察7天,从湖北(武汉)等省外重点疫区返回驻地的居家隔离观察14天,观察期自返回驻地当天算起。居家隔离观察对象应服从村委或社区管理,对不服从管理的人员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隔离观察期满、健康无异常的,可在社区管理部门备案后解除隔离。

二、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应从和病人接触的最后一天起采取医学观察14天。居家观察期间,应与家庭其他成员相对隔离,单间居住,严格保持口卫生和手卫生,规范佩带防护用品,其餐具与家人分开使用,家人与其接触后,及时洗手消毒,并每日测量体温2次。如果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应立即联系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管理人员。

三、根据上级统一要求,2月3日起复产复工的各类企业要严格落实《河南省企业单位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南》(已公开发布),未开工复工的其他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延期复工的要求。

四、公共交通、大型超市、农贸市场、窗口服务单位等要加强清洁消毒,司乘人员、工作人员和乘(顾)客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五、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村),尤其是无主庭院要加强排查管理,核实信息、测量体温、严格登记,发现发热或疑似症状的,及时报告辖区医疗机构,按规范程序处置。

六、全市广大人民群众要尽量减少外出和聚集活动,居家勤开窗常通风,保持个人和环境卫生,加强个人防护。出现发热症状的,要积极配合当地医疗机构、疾控中心做好医疗诊治、隔离观察和追踪排查工作。对故意隐瞒、拒不配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新乡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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