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旗区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李学峰
检察建议是检察院在法律监督过程中,针对有关单位在工作方法、管理体制、规则制度上存在的漏洞,向该单位或上级部门、监督机关提出的健全规章制度或改进工作方法的建议。检察建议作为化解矛盾纠纷、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的司法服务手段,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目前制发检察建议的特点
(一)建议发送的对象和涉及领域不断扩大。从建议发送对象来看,既有所办理案件的涉案单位及主管机关,也有执法、司法机关、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从建议内容来看,既有监督诉讼活动违法的,也有规范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还有涉及民生领域热点问题的。从建议类型来看,包括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等。
(二)建议的落实反馈逐步推进。一些针对性强,可行性、操作性高的检察建议被采纳并及时回复。对超过一段时间无回复,或反馈意见不够深入的,采取电话联系、上门交流、当面座谈等方式,增强被建议单位对所提建议的认同度,促进主动接受并落实整改;对回复情况不清晰、不规范的,提出明确指导意见;对反馈意见详实深入的,也回访交流,了解整改效果,为推动检察建议工作增添丰富的经验。
(三)建议的社会管理推动成效明显。在办案过程中,注重挖掘案件背后的社会管理问题,在发现有价值的建议线索或素材后,精心调研,形成有的放矢的建议对策,促进相关单位内部改进完善规章制度,使该项工作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依法执行建议的效力不足。刑诉法、民诉法、刑事诉讼规则虽然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制发检察建议,但未赋予检察建议执行效力、无强制执行力,检察建议仍被称为“软司法”,导致有的单位对建议采取消极敷衍的态度,软化了监督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部分单位对建议不够重视。一
些执法机关对检察建议的性质和作用不十分了解,认为是揭其短、出其洋相;一些持抵触态度,认为会影响对本单位的工作考核,会被扣分。并且,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导致这项工作对外的知晓度和权威性不足。
(三)建议发出后的跟踪、回访工作尚需加强。一些单位虽然回复了建议,但相应整改工作进度缓慢,落实不到位,因此,跟踪、回访尚需加强,尤其是对行业内、系统内共性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并请其上级部门检查监督等工作有待进一步深化。
完善检察建议工作的意见
(一)着力提高检察建议的质量和水平。加强调查研究,围绕改善民生、权益保障、公平正义、社会法治等热点命题,突出预警性、纠正型、法规遗漏问题等重点,提出建议,把好建议的质量关,使建议切中要害,切实提高建议的针对性、可行性、操作性和实效性;开展检察建议评估、评优,发挥激励机制作用,促进提升检察建议的采纳率和落实率。
(二)加强建议发出后的跟踪、回访工作。建议不仅要“提得好”,也要“送得巧”,通过适当的方式加强与被建议单位沟通联系,消除疑虑、达成共识;要健全回访制度,明确回访期限,并通过实地查看、座谈等方式跟踪了解,特别是对一类问题不整改、不反馈的单位要向其上级主管机关通报情况,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监督作用,对于因不落实检察建议造成发案或其他严重损失的,可以建议主管机关予以处罚;对于被建议单位的回复,也应予以反馈,视情对整改措施予以肯定或加以进一步的指导,以示互相尊重和对此项工作的重视。
(三)加大建议的宣传力度,增加社会效果和认可度。利用多种场合,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宣传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的作用,促进提高认识;以采取书面建议为主,结合采用口头、电话、研讨会等灵活性强、更为柔和的建议方式,并运用典型案例评析宣传,达到处理一案、教育一片、防范一方的效果;选择适宜法制宣传的检察建议素材,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对建议进行及时、适度地宣传报道,提升社会认可度,营造良好氛围、扩大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