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新乡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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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1日 星期

侨务政策法规问答


1.华侨是如何定义的?

答: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三)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2.归侨是如何定义的?

答: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一)“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二)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3.侨眷是如何定义的?

答: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一)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二)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的具有中

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其范围比照第(一)款。

广义的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的侨眷是指与华侨、归侨在法律上有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眷属,具体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4.外籍华人如何定义?

答:外籍华人是指原是华侨或外籍华人后裔,后已加入或已取得居住国国籍者。

5.港澳同胞眷属如何定义?

答:港澳同胞是指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即在香港享有永久居留权的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虽未取得永久居留权但系经内地主管部门批准、正式移居香港的中国公民,以及持有澳门正式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

6.外籍华人在国内的眷属是否属于侨眷?

答:外籍华人的眷属视同侨眷。外籍华人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与侨眷范围相等同,享受侨眷待遇。

7.华侨、归侨去世后,其国内眷属的侨眷身份是否丧失?

答:华侨或归侨去世后,侨眷与其人身关系并没有发生改变,因此,其国内眷属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不变。

8.华侨加入外国国籍,成为外籍华人后,其国内眷属的侨眷身份是否改变?

答:华侨身份改变成为外籍华人后,其国内眷属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不发

生改变。

9.留学人员是华侨吗?

答:出国留学生(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学习期间不属华侨。自费留学生已在国外定居、就业,未加入外国国籍的,应属华侨;公派留学生逾期滞留不归,已在国外定居、就业,未加入外国国籍的,属华侨。

10.留学人员归国后能否享受归侨待遇?

答:出国留学人员包括公派和自费,自费留学生如已在国外定居、就业,未加入外国国籍,应属华侨,他们回国后是归国华侨,可享受归国华侨待遇;公派留学生如逾期滞留不归,已在国外定居、就业,未加入外国国籍,从法律、政策上讲应属华侨,但他们没有履行回国工作等义务,回国后不应享受归国华侨待遇。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对归侨、侨眷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有何具体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国家依法维护归侨、侨眷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用人单位及归侨、侨眷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12.中国对生活困难的归侨、侨眷有何保障措施?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和相关政策解释规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济;对有劳动生产能力但缺少资金、技能或就业门路的归侨、侨眷,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生产、就业方面给予扶持。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归侨、侨眷,应依法保障其基本生

活;尚未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应给予救济补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

13.关于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的投资权益,我国有何政策?

答: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我国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在境内投资。根据1990年《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华侨、港澳投资者可以在境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投资。鼓励华侨、港澳投资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土地开发经营。

华侨、港澳投资者在境内投资举办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统称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企业),除适用《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外,参照执行国家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华侨、港澳投资者投资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依法汇往境外。

14.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可在境内进行哪些投资?

答:华侨、港澳投资者在境内可以下列形式进行投资:(一)举办华侨、港澳投资者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二)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三)开展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装配、合作生产;(四)购买企业的股票和债券;(五)购置房产;(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七)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15.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或与华侨、归侨解除扶养关系,其侨眷身份是否会丧失?

答: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或与华侨、归侨解除扶养关系的,其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丧失。

为进一步促进侨务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弘扬法治精神,提高全社会公民侨法意识,执行好党的侨务政策和侨务法律法规,新乡市委统战部在《新乡日报》开设“侨务政策法规问答”专栏,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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