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车辆停放秩序,提升城市文明形象,营造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城区停放车辆必须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停车场等规定地点有序停放,禁止在道路两侧路沿石以上、人行道乱停乱放。
二、车辆停放时须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顺向停放,不得越线停车,不得逆向停车。有指示牌的停车区域,按照指示牌指示停放车辆。
三、路边临时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
员或者装卸物品后,应立即驶离。
四、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停放点或已划定的区域内停放,不得随意停放。在停放时,车头方向保持一致、整体划一,车身不得占压盲道。
五、主次干道、街巷沿街单位和业主按照“门前三包”的要求,对他人随意停放的,应当予以劝阻,引导行为人按规定停放,并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加强自律,保证责任区内规范有序。
六、对单位和个人责任区内,擅自占用公共空间和门前乱象严重的、违反规定乱停乱放的车辆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七、欢迎社会各界积极举报车辆
乱停乱放行为,并对我们工作进行监督。
请广大业主、单位和行为人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秩序。
举报电话:
15837300000(新乡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5025300(新乡市公安局交警管理支队)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乡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新乡市公安局交警管理支队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