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新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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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8日 星期

教育惩戒权还须再细化


刘琛

近日,山东省五莲县政府网站刊发消息,对此前引发争议的“教师用课本抽打逃课学生被处罚”一事的后续进展予以通报。据悉,五莲县教体局已撤销了解聘该教师、将其纳入该县信用评价系统“黑名单”的追加处理决定,并根据涉事老师的个人意愿,将其从原学校调往另一所学校。

子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过去,我们的传统教育一般秉持“严师出高徒”的观念,教师惩戒学生再正常不过了。但如今,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提高,有的家长认为送孩子上学是为了获得优质的教育服务,孩子是骂不得、也打不得的。这导致有的教师在面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时,会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置之不理,或者请家长来学校沟通,由家长进行教育。如此一来,学校这一环节就弱化了;家庭教育如果也管不好,麻烦就大了。

这起新闻引发众多热议,正体现出人们对教师的惩戒权该如何界定的关注。不久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就明确了教育惩戒权,学生服从学校和教师的管理是教育工作的前提。实际上,适当的惩罚不仅是教育者的权利,也是教育者的义务。但在现实工作中,不少教师都会面临一定程度的困境。关键是如何定义适度的惩戒,让教师既能更好地行使教育惩戒权,负责任地教育学生,也让学生权益得到保护,防止其被变相体罚。

对此,一方面,要明确教育惩戒权的范围和尺度。各地政府、教育部门不妨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何为惩戒与体罚,对哪些行为属于教育惩戒,哪些行为属于体罚作出更明确、可操作的规定,让教师、家长都有把尺子去衡量、判断。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应强调教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提高教师群体的综合素质,避免教育惩戒权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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