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登告字(2019)010号 2019-7-24
经初步审定,我局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有异议者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
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局,逾期我局将予以登记。(联系电话:
7553098,办公地点:平原示范区市民之家二楼国土资源局219室)。附表:
序 权利人 不动产权 不动产 不动产 不动产
号 类型 位置 单元号 用途 面积(㎡)
1新乡市平原城国有土地昆仑山路以东,4107250040公共租
乡一体化示范使用权 延河街以北,雅35GB00002赁住房13727.02
区管理委员会 砻江路以南。 W00000000用地
2新乡市平原城国有土地恒山路以西,延4107250040公共租乡一体化示范
使用权 河街以南,岷江35GB00003赁住房19999.51区管理委员会路以北。W00000000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