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胡殿芳)记者昨日从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了解到,根据即将实施的《新乡市环境违法案件考核追究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规定,在环境执法月考核中排名末位、案件数量最多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将被追责。
《办法》要求根据各县(市)、区环境违法案件数量的多少,以及环境案件对当地的影响情况,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责。我市将对各县(市)、区环境违法案件数量经查证属实或基本属实进行月考核排名,每月考核排名倒数第一的单位,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连续2次排名倒数第一的,约谈其单位负责人;连续3次排名倒数第一或全年累计4次排名倒数第一的,按照组织程序对单位主要领导给予纪律处分,并将考核追究情况通报至所属县(市)、区政府。
案件来源主要包括生态环境部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定点帮扶交办案件,部、省、市交办的生态环境环境信访案件,各级领导、市生态环境局督查发现的环境问题,市12369环保热线受理的环境投诉案件,各类新闻媒体曝光、网络舆情及群众来信、来访举报。
我市要求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措施,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减少环境违法案件存量,解决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切实改善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