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吉森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我单位受理你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一案(新凤人社监察案字[2018]第12号),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新凤人社监理先告字[2018]第1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凤人社监罚先告字[2018]第1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新凤人社监听告字[2018]第1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新凤人社监理字[2018]第1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凤人社监罚字[2018]第12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以上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