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因对同行生意竞争不满,竟以殴打他人、毁坏财物泄愤,近日,封丘县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
2018年7月11日15时许,王某因对同行生意竞争不满,来到封丘县留光镇某村被害人杨某某的陶瓷店内,与杨某某的岳父王某甲发生争执后对其进行殴打,后随手从该店内拿起一小型切割机对店中展示的瓷砖等进行毁坏。经封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
甲面部损伤属轻微伤;经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王某毁坏的物品价值为1262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遂根据王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郭文涛刘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