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制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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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6日 星期
谈案释法
冒充房东与人签订租赁协议、骗取租赁费的行为如何定性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至2018年1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流窜至河南省多地市,在房屋外墙、电线杆上看到有房东张贴的房屋出租广告后,专门购买作案用的手机号码和房东联系,冒充租客化名和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交付少量押金后从房东处取得房屋钥匙。之后,王某再购买新的手机号码、张贴房屋出租广告,冒充房东将租来的房屋出租给他人,化名与租客签订租赁协议,收取租赁费和押金后关机逃匿,共作案10余次,骗取他人现金共计9万余元。

分歧意见: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是诈骗罪,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主要理由是: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四)项明确规定“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中,王某冒用他人名义与房东签订合同,交少量押金取得房屋钥匙后,再冒充房东化名和租客签订租赁合同,并在收受对方财物后

逃匿,其行为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认定王某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主要理由是: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案中,王某虽然以签订合同的形式骗取了租客的财物,但合同只是个幌子。王某通过这种手段,使租客感觉签订了租房协议权利更有保障,顺利去实现自己诈骗他人钱财的目的,其行为侵犯的客体主要是租客的财产所有权,这种公民之间的房屋租赁行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力是极其有限的。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对该案如何定性的认识产生分歧的主要原因在于:王某在实施诈骗的过程中采用了“合同”这种形式。从本案的形式要件上看,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中对合同诈骗罪的相关规定,但是我们不能仅仅简单从形式上去判断一个案件的定性,对于本案应该从合同诈骗和诈骗罪的本质上进行区别,才能准确认定王某的行为性质。

首先,从行为侵犯的客体上来分析,《刑法》分则将这两个罪名归类在不同的章节中,合同诈骗罪分属于第三章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而诈骗罪分属于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篇章上的不同设置,体现的是立法者对两个罪的评价指标侧重点的不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包括市场经济秩序和他人的财产权利,但更侧重于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仅仅是他人的财产权利,罪责评价紧紧围绕行为对他人财产权利侵犯的主客观程度。合同诈骗罪的法律规定更侧重于对商事主体和商事活动的保护,而诈骗罪的规定更侧重于对民事主体和民事活动的保护。从大量的司法实践来看,一般来说如果嫌疑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双方至少应该有一方属于经营主体,犯罪行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也必须达到一个非常明显的程度。

其次,从立法精神上来分析,合同诈骗罪的立法目的在于打击利用经济合同实施的诈骗犯罪,基于这一立法目的,结合刑法对合同诈骗发生的时间、空间的规定,要认定合同诈骗,行为人必须实施与合同约定内容相关的经济活动,即具有与签订、履行合同相关的筹备、管理、经营活动。本案中,王某与房东及租客虽然都签订了租赁合同,明确了双方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但是他根本不存在任何筹备、管理、经营活动,其签订的合同仅仅是其实施诈骗的一个手段。换言之,签合同就是个幌子,王某通过这种手段去实现自己诈骗他人钱财的

目的,其主观在于骗财而非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诈骗罪的立法精神主要是保护私人的合法财产权,该案中王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租客的钱财后逃匿,符合诈骗罪的实质要件。

最后,从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上来看,认定王某构成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其刑期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认定王某构成诈骗罪,其刑期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罪在量刑档次上明显不同。王某多地流窜作案,先后十多次骗取他人钱财共计9万余元,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用合同诈骗罪来评价显然在量刑上有偏轻之嫌。整体连贯来看,王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连环骗局主要意图在于诈骗被害人的钱财,考虑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用诈骗罪来评价王某的行为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以虚假自然人的身份将租来的房屋冒充房东再出租给他人,合同的双方均为普通的自然人,而非从事经济活动的经营主体;王某也未对履行合同做过任何的筹备、经营、管理活动,其行为侵犯的客体仅仅是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未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产生重大的破坏,所以,其行为应该认定为诈骗罪而非合同诈骗罪。

(卫滨区检察院李金玲王瑞河南师范大学徐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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