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2018年7月25日大检察官研讨班上提出:“无论是对公安机关、审判机关,还是对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检察建议,都要把问题指得精准,解决建议于法有据、合情合理,可行性、操作性要强。”检察建议绝不是发出去就了事,要紧紧盯住效果,监督落实情况。
2019年5月,原阳县检察院在审查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韩某某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一案时发现,韩某某于2006年12月至案发时一直担任原阳县看守所所长职务。韩某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钱物、向在押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其行为涉嫌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处罚违法犯罪,属于职务违法犯罪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据此,按照法律规定的案件管辖分工,本案应当由原阳县监察委立案调查,而不应当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立案侦查。
作为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管辖范围办理案件,而不得超越权限,以免因办案主体不合法而影响证据的效力。为此,原阳县检察院在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向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发出检察建议:一是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犯罪嫌疑人韩某某涉嫌毁灭、伪造证据一案撤销案件,按照法律规定的案件管辖分工,移送原阳县监察委按照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立案调查。二是强化案件的规范办理,加强内部立案的审查把关,在今后的工作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案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依法办理。
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全部采纳,当天即将案件向原阳县监察委进行了移交。目前原阳县监察委已对韩某某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原阳县检察院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运用检察建议进行法律监督,重质量、重说理、重沟通、重落实,不断提升对个案、类案发出检察建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本案的成功办理,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是对张军检察长“把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要求的具体落实。
(夏兴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