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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交易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依法查处商品房违法违规预售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方可对外公开销售。
(二)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销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订、预付款等性质的费用。
(三)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设立销售场所,不得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户外媒体、传单等形式发布违法宣传广告,不得参加任何营销活动。
(四)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五证”,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住宅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住宅使用
说明书示范文本、预售方案、一房一价等相关资料。
(五)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二、关于商品房违法预售有关问题的处理
(六)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包括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销售房屋的,由售房所在地的辖区政府或管委会负责组织查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七)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包括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订、预付款预售房屋的,属违法预售行为,由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主管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商品房市场的监管,对违法企业依法查处,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对存在风险隐患的,及时进行公开曝光。希望广大居民购买商品房时要查验项目“五证”是否齐全,不轻信、不传播、不参与各种房地产违法项目的宣传及预售活动,对违法预售行为进行举报,共同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
2018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