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凡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请在15日内将异议意
见文件送达我局(电话:3686193,地址:经开区管委会),逾期即为权益有效。
证书 权利人 类型单元号 坐落 备注
国用(2007)新乡市晨美电器有限出让 —— 经开区纬七路以
第1495号 公司 北,经九路以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