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2019年3月11日上午,王某来到辉县市人民法院,将一面写有“执法如山、一身正气”的锦旗送到了执行法官翟福君、朱新昌手中,并感激地说:“感谢法院执行法官帮我把抚养与补偿款执行到位。”
王某与被执行人薛某2006年开始同居,于2010年1月生育一男孩,2015年2月双方分居生活,2015年10月21日,双方协商,自愿签订了抚养与补偿协议,协议约定由薛某支付补偿费与抚养费共计18万元,分三年三期付清。但付款期限到期后,薛某未支付分文。
王某分别于2016年6月、2017年6月、2018年4月三次向辉县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薛某支付补偿费与抚养费。法院经审理后,分别于2016年8月、2017年7月、2018年5月作出判决,要求薛某支付补偿费与抚养费共计18万元。判决生效后,薛某未履行。
王某分别于2016年10月、2018年3月、2018年6月三次向辉县市人民法
院申请执行。执行期间,执行法官多次找到被执行人薛某,督促其尽快交付案款,但薛某拒不履行义务,法院依法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后经查询,薛某名下有小型汽车一辆,但已达到报废标准。执行法官又多次找到薛某对其施压释法,薛某在履行了15000元后,又百般抵赖,不再履行义务。2018年7月,法院依法将薛某位于辉县市某镇的五间一层房屋予以查封,在强大的执行压力和法律威慑下,薛某终于同意分5次将案款交付。
在之后的半年多时间里,执行法官定期督促薛某按期履行义务。2019年2月11日,当申请人拿到最后一笔案款42000元后,这起执行过程波澜起伏的抚养与补偿款案件终于划上了句号。申请人王某送来了锦旗,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表示满意,案件的执行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
(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