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人民法院
调解一起案件 化解连环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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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西平罗法庭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当事人胡某发来的感谢短信,字里行间满是对法院高效化解纠纷、减轻群众诉累的认可与感激。
2024年9月,胡某因资金周转需要,经人介绍向李某甲借款64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约定月利息4万元。双方以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的形式,将胡某名下位于北京的一处车位使用权作为该笔借款的抵押,胡某承诺若到期未还款,则将该车位使用权转让给李某甲。借款到期后,胡某不仅未按约定偿还借款,还擅自将已抵押的车位使用权转让给案外人李某乙。
李某甲得知此事后十分气愤,将一辆车停放在该车位,导致李某乙迟迟无法取得该车位的实际使用权。
2025年4月,胡某与李某甲达成还款协议,胡某承诺2025年6月底前还清借款,由其配偶及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胡某未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李某甲遂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胡某及其配偶、某公司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要求退还案款64万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先后两次开庭审理,各方均认可案涉64万元并非车位使用权转让款,实为民间借贷,案涉《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本质是借款的担保形式。胡某同时提出,借款当日支付的4万元属于“砍头息”,依法应从借款本金中扣除。
案外人李某乙旁听了案件审理。庭审结束后他表示,因无法正常使用车位,正准备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胡某,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款项并赔偿损失。而胡某则称,其和李某甲之间仅为民间借贷纠纷,李某甲占用车位拒不腾出,其也将另案起诉要求李某甲返还车位。
这起民间借贷纠纷若不能妥善处理,极有可能引发另两起案件接连起诉的连环诉讼。为避免当事人陷入多起诉讼,从根源上化解矛盾,承办法官没有就案办案,而是抓住各方核心诉求,组织多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依法释明“砍头息”不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抵押财产擅自转让的法律责任等规定,引导当事人明晰自身权利义务,换位思考、互谅互让。最终,各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确认案涉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扣除“砍头息”并依法核算合法利息后,胡某分期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支付李某甲维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其配偶及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次调解彻底化解了一触即发的连环诉讼风险,真正实现了“办结一案、化解一片”的良好效果。
调解书生效后,李某甲及时将占用的车位腾出,胡某向李某乙履行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相关义务。胡某第一时间向承办法官发来短信,对法官的耐心调解、专业履职表示由衷感谢。面对当事人的感谢,承办法官表示,这是人民法官应尽的职责,同时提醒当事人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共同守护来之不易的调解成果。
(吴京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