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货变“吃祸”获利变“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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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的人喜食“野味”,为满足一时口腹之欲非法收购野生动物;有的人逐利心切,为追求不法利益在禁猎区非法狩猎,做起非法“野味”生意。近日,由辉县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案、张某与马某非法狩猎案先后宣判,被告人均受到刑事、民事双重追责。

  “经常有顾客问店里有没有‘野味’,要是增加‘野味’可能更吸引人。”李某在辉县市某乡镇经营一家餐饮店,为提升经营效益,2022年以来,他多次从张某、马某手中收购野兔、獾、野鸡等野生动物,一部分存放在其经营的餐饮店内供自己使用,另一部分则作为“特色菜品”卖给顾客。

  新增的“野味”吸引了不少食客,也让李某、张某、马某越发大胆。经鉴定,两年来,他们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高达93800元。

  2024年10月,案件被移送至辉县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案件涉及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院公益诉讼部门同步跟进并立案调查。

  办案检察官指出,李某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在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罪;张某、马某在禁猎区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同时,他们的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已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4月25日,辉县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对被告人作出刑事判决,同时判令被告李某、张某、马某共同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93800元。

  检察官提醒:野生动物是珍贵的自然资源,公众要摒弃“野味滋补”错误观念——野生动物携带大量病原体,食用野生动物不仅不能滋补身体,反而可能感染疾病,危害健康。切勿为追求不法利益铤而走险,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终将受到法律严惩,落得吃货变“吃祸”、获利变“获刑”的下场。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若发现相关违法犯罪线索,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林业部门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义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优先用于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