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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政策系列问答(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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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八、如何理解工伤认定中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答: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是最为普遍的工伤情形。“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比如,周一至周五的每天上午9点到下午5点为工作时间(中午12点至下午1点为中餐休息时间不计入在内),那么这段期间就属于职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上级临时指派其所从事工作的场所。比如,某职工的日常工作场所是在本单位的三车间,一日,车间主任指派其去帮助单位进货人员进货,那么进货工作所在地,就是该职工当日的工作场所。“事故伤害”不仅包括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还包括急性中毒等事故。比如,煤矿工人在瓦斯爆炸中中毒,应属于事故伤害。

  三十九、如何理解工伤认定中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答:职工为完成工作,在工作时间前后,有时需要做一些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这段时间虽然不是职工的工作时间,但是,在这段时间内从事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与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因此,这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工伤。“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比如,某职工在开始工作前来到单位,按照惯例对其工作时使用的机器进行调试,该职工调试机器的行为,就属于预备性工作:该职工在调试机器过程中不慎将手指搅断,其所受到的伤害就应认定为工伤。“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工作,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比如,工作结束后,某职工将工作时使用的工具收进仓库,该职工收拾工具的行为就属于收尾性工作:该职工在收拾工具的过程中不慎被工具砸伤,其受到的伤害就应认定为工伤。

  四十、如何理解工伤认定中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答:“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比如,某大型商场内,两窃贼正在偷窃一顾客的钱包,商场的保安人员看到这种情形,立即加以制止,窃贼恼羞成怒,拔出刀子猛刺保安,保安因此受到严重伤害。该保安受到的伤害,就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的暴力伤害。二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比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