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真借条”打“假官司” 翁婿因虚假诉讼双双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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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以为是一桩普通的民间债务纠纷,结果却发现是岳父和女婿一起用“真借条”打“假官司”......
日前,辉县市检察院依法监督的一起债务纠纷履职诉讼案,法院采纳该院再审检察建议,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刘某、王某因虚假诉讼双双获刑。
真实借条 虚假事实
2023年4月10日,王某将赵某起诉至辉县市法院,要求赵某支付其工资款10.5万元。4月21日,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令赵某如数支付王某工资。
判决生效后,赵某未依法履行支付义务,王某向辉县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赵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出限制消费令,并对其名下的一辆汽车作出轮候登记查封裁定。
“这张借条是我写的,但实际情况是,王某的岳父刘某当时承诺,为了帮公司要账,我才写了这样一张‘虚假’借条。”“王某从来没在我工地干过活儿,我更不可能欠他工资......”赵某得知此事后,赶忙向辉县市法院反映该案件为虚假诉讼。随后,法院因该案涉及虚假诉讼,将其移送至公安机关。2024年9月29日,辉县市公安局将案件移送辉县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精准发力 揭开“面纱”
通过多方调查取证,王某最终承认了伙同刘某,虚构债务关系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的事实。
原来,2017年刘某在赵某承包的工程中干活儿,直至2021年工程结束,赵某仍拖欠刘某工资款19.5万元。刘某多次找赵某催要,赵某称周口市某开发商欠他工程款52万元,让刘某去找开发商要账,要回后就支付刘某工资。
2022年12月,赵某与刘某商议,刘某提供给赵某几个名字,赵某按照提供的名字打了几张借条,其中一张借条的内容为赵某欠王某工资款10.5万元。
刘某到周口市找到开发商后,才知道开发商已经将工程款支付给了赵某。
多次索要无果后,2023年3月,刘某自己起诉索要工资款的同时,还指使其女婿王某提起虚假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后,刘某顺利拿到了欠款,而王某的借条因为捏造了在赵某承包的周口市某工程干活儿的虚假事实,构成虚假诉讼罪。
依法提出再审建议
检察官认为,刘某和王某捏造法律关系,拿借条作为证据提起诉讼,致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系典型的虚假诉讼。2024年1月,辉县市检察院向辉县市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今年年初,辉县市法院采纳检察建议,作出再审民事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这种虚假诉讼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程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破坏了社会诚信。刘某、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
鉴于刘某、王某系初犯,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二人均未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提醒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在民商审判领域频发,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机动车保险、房地产权属纠纷、离婚涉财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等方面。
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案件,将通过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法院予以纠正,对涉嫌犯罪的诉讼参与人将依法移送犯罪线索。
在此,检察官提醒,诉讼参与人应诚信诉讼,不要存在“瞒天过海”的侥幸心理。任何公民发现虚假诉讼线索,可向检察院申请监督,也可以来信、来访或者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进行举报和反映情况。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裴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