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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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房单位不得代收代交、相应款项不得转入售房单位


  本报讯 (新乡日报全媒体记者魏明哲)记者日前从住建部门获悉,我市将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规范维修资金归集程序,在维修资金收取、交存以及执行开户备案制度方面采取具体措施,以保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和业主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规定,今后,我市新建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应由购房人自行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市维修资金专户。售房单位将不得代收代交,相应款项不得转入售房单位或其他第三方账户。售房单位已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自代收之日起15日内要将代收的维修资金全额转存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不得挪用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否则,将会被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售房单位在进行商品房销售前,还要到市物业维修资金中心开户备案,并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向购房业主出具《新乡市物业维修资金中心交款通知单》。购房业主将维修资金交存至专户后,售房单位及时出具《新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清册》等相关材料,配合购房业主办理维修资金记账、开票等相关交存事宜。如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此外,商品房未售出部分应交的维修资金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先予足额垫交,待房屋售出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足额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