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战略下农产品价格保险法律制度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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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美玲

  农产品价格保险法律制度是调整政府补贴保费条件下农产品价格保险合同订立、履行以及农业保险公司在期货市场进行风险对冲活动以及风险防范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支持制度。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开始试点的农产品价格保险是增加农民收入的一种重要支持制度。作为金融创新的混合型金融产品,以“保险+期货”形式开展的农产品价格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需要关注保费补贴、保障水平、风险转化三大法律问题。

  一、农产品价格保险保费补贴问题与完善对策

  与商业性保险不同,农产品价格保险并非一个纯粹的“保险”问题。由于价格保险赔付风险较大,如果保费过高又会导致农民购买意愿不强,农产品价格保险市场难以实现供求平衡,供需矛盾异常突出。因此,政府补贴是支撑农产品价格保险市场的重要力量。

  根据2021年《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政补贴区分为两类:大宗农产品和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前者由中央财政提供保费补贴,后者以奖代补形式发放补贴。这种区分做法是立法上的重大突破,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从无到有,逐渐推出,扩大试点,但目前的做法地方需要承担较大的补贴责任,至少补贴35%,而农业大省往往又是财政收入相对较弱的省份,无疑在财政补贴上存在较大困难,从长远来看,会影响到特色农产品保险的扩面,因此需要在补贴结构上进一步改革。大宗农产品、特色农产品在种植面积、惠及农户数量、期货市场风险转移方面差异较大,建议开发贫困地区种植规模较大的特色农产品期货,通过期货市场风险对冲转移保险公司赔付风险,进而降低特色农产品保险费,缓解财政补贴压力,形成贫困地区特色农产品保险的长效机制。此外,对试点成熟的特色农产品补贴逐渐由以奖代补纳入中央财政补贴。

  二、农产品价格保险保障水平的科学设置

  农产品价格保险保障水平是农户获得赔偿的计算依据。目标价格、市场价格设置现实中仍存在难点。首先,按照一般的保险合同设计思路,目标价格的设定可以依据生产成本和利润来确定。但是农户比较分散,采取分项、单户核算成本以及利润,会带来巨额的人工成本,因为价格保险承保面积动辄上万亩。可见,在价格保险产品创新中,保险公司需要变革思路,打破原来的单户核算方式。其次,市场价格设置上,往往以现货市场商品出售时的价格为参照,但价格决定受到市场供求关系、产品质量、生产成本、地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难以形成公平的、有权威性的、具有代表性的价格。

  因此,农产品价格保险保障水平的科学设置,需要借助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功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4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农产品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发展,引导国内农产品生产经营。”农产品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息息相关,呈现跟涨跟跌的变动趋势,期货价格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在保险条款制定时可用来测算价格保险保障水平。

  以期货价格为参照,目标价格、市场价格的确定方法为:①目标价格的选取分为两步,一是找到该农产品期货对应的主力合约,二是计算该主力合约播种季节对应月份的期货市场所有交易日的平均价格。②市场价格应以主力合约在收获季节对应活跃月份的所有交易日的平均价格为准。

  三、农产品价格保险风险对冲法律制度困境与改革

  农产品价格保险风险对冲能否顺利实现,关系到价格保险的成败。因为在传统农业保险理论看来,农产品价格保险容易产生系统性赔付风险,不符合大数法则,因此农业保险一度仅限于灾害保险。由于传统再保险市场不能为农产品价格保险分散风险,借助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让期货市场承担“再保险”职能,为农业保险公司管理价格保险风险提供了可行的路径。

  (一)风险对冲方法与风险防控

农产品价格保险风险对冲模式为:①保险公司承保后,与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签订场外期权合约,将风险转移给对方。②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在期货交易所进行风险对冲,将风险转移到期货市场。

  期货公司应建立风险隔离机制。一是机构隔离,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严格隔离,只能由子公司对冲风险;二是业务隔离,如人员、经营场所、会计核算等方面应当严格分开,对信息按敏感度严格分类监管,防止其在母子公司之间不当流动。

  (二)价格险对应农产品期货期权品种的上市制度变革

  从农产品价格保险合同设计来看,保险标的通常为期货交易所上市的期货合约,这说明没有对应的农产品期货,则“保险+期货”的开展就受到制约。以中西部省份为例,柑橘、油茶等种植量大,开展价格保险的需求较大,然而没有对应的期货品种,无法将风险对冲。《期货和衍生品法》第17条规定了期货品种注册制上市,这一新型上市机制提高了上市效率,缩短了期货上市的时长。建议进一步细化期货期权品种上市规则,做好期货上市品种规划,研究探索区域性特色农产品期货上市的可行性,如油茶、大蒜、生姜、烟叶、辣椒等特色农产品,以满足农业生产者投保的需要,使价格保险可保品种符合农村实际需求,为更多的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提供风险转移途径。

  (三)机构投资者准入背景下反价格操纵法律机制的构建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作为大型机构投资者进入期货市场对冲风险,这将会产生如下变化:一是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承接单量较大,传递出较强的市场信号,对价格形成会产生较大影响,稍有不慎,甚至会发展成操纵市场价格的源头;二是在农产品期货交易中,原有的投资者结构以散户为主,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的加入会引起投资者结构的变化,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问题提上日程;三是价格保险风险对冲目的是将风险转移到期货市场,而这些风险最终由期货市场的投资者分摊。因此,如何防范价格操纵风险,对中小投资者权益进行保护,成为日渐迫切的问题。

  防止价格操纵既是保护中小投资者的需要,更是确保期货市场发挥价格发现功能的需要。如果价格被人为扭曲,保险定价就不会准确。所以,当机构投资者准入期货市场后,需要从以下方面完善反价格操纵法律制度:一是将新型的操纵手段纳入规制范畴;二是构建科学的预防机制,防范于未然,如设立交叉保证金制度;三是加大违法成本,规定民事责任赔偿办法;四是加强农产品期货与现货市场的协调机制构建,加强信息的互通有无,避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人为操纵。

  (作者单位:湖南科技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