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债父还”能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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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2日,薛某从原告周某处借款5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据,约定利息每月500元。后经协商,薛某父亲愿意代替薛某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周某表示同意“子债父还”。在偿还部分利息后,因还款过程中发生言语冲突,薛某父亲不愿继续还款,被周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被告薛某父亲愿意代替儿子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原告予以认可,应视为薛某的5万元债务转移给薛某父亲,所以,判决薛某父亲按照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5万元及欠付利息500元。
法律规定,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可以将自身债务转移给其他人。债务转移后,新债务人应按照约定承担主债务及利息等从债务,不能随意反悔,拒绝履行义务。本案中,债务人薛某的父亲愿意替儿子偿还债务,并经过了债权人周某的同意,在履行部分债务后,薛某父亲拒绝继续履行义务属于违约,因此,法院判决薛某父亲按照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5万元及欠付利息500元是正确的。⑨
(郭文涛张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