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政策系列问答(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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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四.什么是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
答: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依法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七十五.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时长如何确定?
答: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豫人社规(2016)8号〕的附件确认。
用人单位应当将确认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及工伤职工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期限,书面告知工伤职工。
停工留薪期自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连续计算。
七十六.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期间的工资待遇有什么规定?
答: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七十七.工伤职工如需延长停工留薪期怎么办理?
答: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应在用人单位告知的期限内,向用人单位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证明,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延长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由用人单位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用人单位未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接到用人单位确认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结论,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七十八.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期间如需护理,由谁负责?
答: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七十九.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还可以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答:工伤职工恢复工作后旧伤复发,需要重新确认停工留薪期的,按上述规定执行。
八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与伤残鉴定有什么关系?
答:停工留薪期满或延长期满后,工伤职工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其伤残等级经劳动能力鉴定尚未有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人社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