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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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应急罚(2024)01号


  

  被处罚人:贺广军,性别:男,身份证号:41072819630522053X,工作单位:无,职务:工长,住址:河南省长垣市常村镇贺庄村3组,邮政编码:453400,联系电话:15083125825。

  本机关于2024年5月31日对你立案调查,经调查,你组织的常村自建房建筑队在2024年5月16日常村镇大后村一自建房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所提取的证据及其证明事项:1.事故调查报告1份。2.调查询问笔录11份。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事故。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给予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长垣市收入事务中心,账号00000000000352613012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长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长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长垣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