栉风沐雨 伴您同行
发布时间: 信息来源:
工伤保险政策系列问答(二十三)
六十七、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怎么办?
答: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六十八、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应在什么期限内作出?
答: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应当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六十九、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是怎么回事?
答: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是指已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过的工伤职工,在鉴定结论作出一段时期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对其进行的复查鉴定。
七十、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如何提起?
答: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七十一、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应在什么期限内作出?
答: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应当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七十二、劳动能力鉴定费由谁承担?
答: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或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所需鉴定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所需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鉴定费,结论与初次鉴定不一致的,按本条上款规定支付;结论与初次鉴定一致的,由申请人支付。
七十三、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对工伤保险待遇是否有影响?
答:工伤职工经再次鉴定,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应当按再次鉴定结论享受相应待遇,享受待遇的起始时间为原鉴定时间的次月。工伤职工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照复查鉴定结论享受有关待遇,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