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
须按时报送开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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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新乡日报全媒体记者 陈卓)3月26日,记者了解到,为规范我市住房租赁企业市场经营行为,防范化解住房租赁市场风险,市住建局近日发布《关于开展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报送开业信息的通知》,要求我市行政区域内,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范围包含“住房租赁”或“房屋租赁”的各类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按规定报送开业信息。

  相关企业、机构须在规定日期之前,主动联系注册所在地县(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填写报送开业信息,并提交《开业信息登记表》、营业执照扫描件等材料;如果是《住房租赁条例》实施后领取营业执照的,自领取之日起30日内,主动联系注册所在地县(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完成报送;在《住房租赁条例》实施前就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的,须在规定日期之前,向注册所在地县(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开业信息。

  已完成开业信息备案的企业,如果企业名称、设立主体(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企业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关键信息发生变更的,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所在地县(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变更材料,办理信息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