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工地突然死亡家属上访
矛调中心情法结合调解获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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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近日,获嘉县城关镇某村居民王某及家人将一面印有“热情服务解民忧、高效公正赢民心”的锦旗送到获嘉县矛盾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获嘉县矛调中心),并对调解员感激地说:“感谢你们帮助解决了我父亲在工地突发病亡的赔偿问题。”

  1月14日,城关镇居民王某一行3人到获嘉县信访大厅反映,其父亲(67岁)为县城某工地木工组技术员,1月11日上午9时许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要求相关方予以赔偿。该案随即转至获嘉县矛调中心调解处理。

  该中心受理该案后高度重视,立即成立由全国优秀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中心主任王随芳,市优秀调解员王全喜,调解员马凤琴组成的精干调解小组,在县信访局及相关单位的支持下,迅速开展调解工作。

  经了解,河南某建筑公司与周某签订了木工劳务施工合同,施工地点为获嘉县某工地。周某雇佣王某父亲做木工技术员。1月11日上午9时许,王某父亲步行往停在工地附近(约5米外)的车辆上放置物品时,突然倒地,经医生诊断为心源性猝死,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王某一家就赔偿问题与该项目建筑公司负责人和承包人周某自行协商未果。建筑公司负责人称,其与周某签订的协议中已明确约定“不得雇佣60岁以上人员,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周某承担”。周某表示愿意出于人道主义给予一定补偿,但认为其与建筑公司的协议条款不合理,建筑公司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调解小组随即召集各方当事人,采取“背对背”方式展开沟通协调。首先,调解员对死者家属进行心理疏导,安抚其激动情绪,明确表态矛调中心将依法公正调解,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随后,邀请劳动仲裁相关部门共同研判案情,并向家属开展普法教育,明确指出王某父亲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与承包人周某之间属于雇佣关系,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在此基础上,调解小组分别向建筑公司负责人及承包人周某释法析理:虽然该案无法认定工伤,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应根据双方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建筑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周某,需承担主体责任。鉴于王某父亲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病亡,调解小组引导建筑公司与周某共同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合理提高补偿数额。

  1月16日下午,王随芳召集调解小组及当事三方在县矛调中心进一步协调沟通,连续工作至当晚10时,最终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王某一家获得合理补偿。当事三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王某一家特赠送锦旗,向矛调中心及调解员表达诚挚感谢。

  (王凯琪 张珂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