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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政策系列问答(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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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如何进行调查?
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五十七、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否认定为工伤?
答: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即用人单位不能提出有效证据证明不是工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五十八、工伤认定如何作出?
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五十九、工伤认定决定或不予认定决定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工伤认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用人单位全称。(2)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3)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间,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4)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5)认定结论。(6)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7)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用人单位全称。(2)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3)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依据。(4)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5)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工伤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