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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政策系列问答(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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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十七、如何理解工伤认定中的“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答:“维护国家利益”是指为了减少或者避免国家利益遭受损失,职工挺身而出。“维护公共利益”是指为了减少或者避免公共利益遭受损失,职工挺身而出。

  为了帮助广大职工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从事工伤认定的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哪种情形属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公共利益,条例列举了“抢险救灾”这种情形,但凡是与抢险救灾性质类似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属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形下,没有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要素要求。

  四十八、如何理解工伤认定中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答:“因公负伤致残”是指在执行公务中致残,经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的情形,具体范围包括:一是在从事军事训练、施工、生产等任务和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责任和无法抗拒的意外致残的;二是在执行任务中被犯罪分子致残的;三是在维护社会治安,抢救保护人民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被犯罪分子致伤或遭意外伤害致残的;四是因患职业病致残的;五是因医疗事故致残的。

  “旧伤复发”是指职工在军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并取得了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其在军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负伤的伤害部位(伤口)发生变化,需要进行治疗或相关救治的情形。

  四十九、为什么革命伤残军人旧伤复发的不能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答:在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中,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只能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因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对伤残职工伤残程度的一次性补偿,职工原在军队服役期间,因公负伤致残后,当时已经按照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了各项待遇,包括一次性待遇。职工原在军队享受的一次性待遇,性质上与条例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一样的,所以不能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