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垣公安严打烟花爆竹违法45人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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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长垣市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长垣市公安局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打击烟花爆竹各环节违法行为。自8月中旬以来,长垣市公安局先后查处烟花爆竹刑事案件1起,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人;查处行政案件42起,行政处罚44人,共收缴烟花爆竹1700余件。

  9月3日11时许,孟岗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排查工作中发现,郭某某在长垣市孟岗镇某超市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郭某某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目前其已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9月16日2时许,南蒲派出所民警在长垣市南蒲街道博爱路网红桥巡逻时,发现王某某在禁燃禁放区域、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王某某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目前其已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9月30日12时许,根据上级下发线索,长垣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协助魏庄派出所核查发现,董某某将购买的大量烟花爆竹储存在长垣市魏庄街道东了村的一处农宅中。董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目前其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属于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持续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广大市民要增强安全意识、法治意识,自觉抵制涉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共同筑牢烟花爆竹领域安全防线。

  警方提示:如发现身边存在非法燃放、非法生产、储存和经营烟花爆竹等线索,请立即拨打全国统一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热线12350,或直接拨打110报警电话,向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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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张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