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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政策系列问答(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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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十五、哪些情况下应视同工伤?视同工伤是怎么回事?视同工伤的待遇与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待遇是否完全一样?

  答: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视同工伤”虽然严格意义上不属于工伤,与本单位工作没有直接的关系,不具有职业伤害的本质属性,但是将其纳入工伤补偿范围有其合理性。因此,《工伤保险条例》将上述三种情形规定为“视同工伤”,以区别于第十四条“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各种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视同工伤的待遇与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待遇并非完全一样。职工有上述第(1)(2)项情形的,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与应当认定为工伤所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一样;但职工有第(3)项情形的,只能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四十六、如何理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答:这里所称的“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包括加班加点时间。这里所称的“工作岗位”,是指职工日常所在的工作岗位和本单位领导指派所从事工作的岗位。这里的“突发疾病”是指上班期间突然发生的任何种类的疾病。一般多为心脏病、脑出血、心肌梗死等突发性疾病。

  考虑到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可能与工作劳累、紧张等因素有关,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的权益,《工伤保险条例》将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也纳入工伤保险予以保障。这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在实践中也较好地保障了职工的权益。

  “48小时之内”的起算时间,应从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开始计算。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病,送到医疗机构经48小时的治疗(抢救)之后死亡的,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之所以规定“48小时”的限制,主要是考虑重症疾病的有效抢救时间一般在48小时以内。这样规定,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重症疾病死亡的职工的权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防止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保险范围内。对于突发疾病超过48小时死亡的,可以通过医疗、养老保险等渠道给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