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银行卡 换来“牢狱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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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名男子明知将银行卡提供、出借给他人可能会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却心存侥幸,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邮寄给“上家”,最终获刑。

  张某明知将银行卡提供、出借给他人使用可能会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仍于2021年7月将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邮寄给“上家”,并向上家提供了银行卡密码和网银验证码等信息。“上家”使用张某的银行卡接收、转移涉案资金。经查证,2021年7月9日至9月3日期间,该银行卡接收某网络赌博平台资金5907584元,转出该网络赌博平台资金26041046元。

  无独有偶。黄某同样明知将银行卡提供、出借给他人使用可能会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仍于2022年1月将本人名下一张广西某银行的银行卡出借给“上家”,并提供了银行卡密码、手机号及网银验证码等信息。“上家”使用黄某的银行卡接收、转移涉案资金。经查证,2022年1月4日至18日期间,该银行卡接收某网络赌博平台资金220242元,转出该网络赌博平台资金1017267元。

  案发后,张某、黄某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黄某明知将银行卡、手机卡等提供给他人使用可能用于实施网络犯罪,仍向“上家”提供,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二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综合其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官说法: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银行卡)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即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些人法律意识淡薄,或为贪图小利,或轻信他人,随意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支付账户,殊不知此举已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不仅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治安,自身也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本案中,张某、黄某的获刑,是对其侥幸心理和违法行为的必然惩处。任何参与或协助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无论是主动参与还是被动卷入,只要触碰法律红线,必将付出沉重代价。因此,公众应增强法律意识,警惕各类看似“轻松赚钱”的陷阱,切勿因一时利益诱惑而置法律于不顾,最终追悔莫及。

(郭文涛 司想丽)